26.严格执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已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处理的情况,进行复查。
27.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党纪政纪的监督检查。配合监察部加快制定出台《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排查核实处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七、研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导向作用
28.继续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的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实施、管好安全风险抵押金。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等其他高危行业逐步推行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29.根据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以下经济政策: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适度提高煤炭成本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费用含量;减轻国有煤矿企业负担;完善电煤价格改革;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等。
30.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就矿业高等院校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实行定向委培和奖学金制度、加强煤矿职业教育等,提出具体办法,在今年夏季招生时实施。依法实行强制性职工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煤矿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31.督促加强和规范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督促尚没有建立安全监管机构的市(地)、县尽快到位。推广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按规定增设部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32.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正常运转。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报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