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九条 导师应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科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导师岗位类别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包括国内兼职导师和海外兼职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层次。要树立按需设岗的思想,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导师条件
第十三条 导师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恃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科研、教学人员。博士生导师必须是具有研究员、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策。
取得过具有较大科学价值、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并在这些成果中起主要作用,发表过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
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