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硕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l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能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
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取得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果,或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突破性重大成就。
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
参加过上岗培训班,并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领域,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较为充实的科研资料和配套的科研梯队。
第十八条 导师应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上岗期间没有长期出国计划。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导师上岗遴选
第十九条 导师上岗遴选的主要原则是:
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培养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3.注意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科研人员(尤其是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者)为研究生导师,努力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第二十条 导师遴选的工作应由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遴选导师的办法和步骤:
一、新导师的上岗遴选:
1.符合导师条件者,需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表格各单位自制);
2.申请人的材料提交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认定资格,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