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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一、选聘海外博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海外博士生导师是我院为海外优秀学者设立的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岗位。海外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及我院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有利于充分发挥海外学者为祖国服务的积极性;
  3.坚持标准,按需选聘,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海外博士生导师的上岗条件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之外,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在国外培养和指导过博士生的经历。
  三、海外博士生导师审批程序
  1.我院有条件的博士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培养博士生的实际需要,向海外发布本单位选聘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
  2.博士生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遴选,遴选时间及办法与本单位专职导师相同。
  四、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与国内博士生导师一起,共同联合培养博士生;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修改博士生培养计划;
  3.帮助博士生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博士生的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和作出学术评价;
  4.对所参与培养的博士生每年指导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或为博士生提供半年以上到国外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的条件。

导师评议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检查,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评议,评议要有具体指标,明确标准。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又育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应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级、提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国科学院原发布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办法,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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