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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算现金收入和支出,严禁以“白条”抵库,或收入现金不入帐。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3、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应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金额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各类银行存款。
  2、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必须当于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事务所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银行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按日逐笔登记,并每日结出帐面余额。在“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后,月终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111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业务结算而收到的各种票据。
  2、事务所收到应收票据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时,按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在应收票据尚未到期,即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净额存入存款户时,按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的,按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人如果无力偿付而由事务所负责偿还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事务所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票面金额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等详细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121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项由经手人负责收回。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并定期与对方对帐。对于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报经批准后,才可转作坏帐损失。
  3、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经批准结转的坏帐损失,应借记“其他支出--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支出--坏帐及非常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根据应收款的种类和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22 存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和经营性存货(如销售书刊及商品)。
  2、本科目设置“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二级科目。“物料用品”核算事务所非经营性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包括自购自销商品按自购自销处理的代销品。不按自购自销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帐外备查登记簿记录,不在“库存商品”二级科目内反映,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计入“附营业务”科目。
  3、事务所应加强存货的实物管理,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库存商品应按品种或类别设置明细帐。
  4.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存货--物料用品”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库存商品一律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结转本期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购入经营性存货时,借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经营性存货售出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附营业务”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存货的期末库存金额。
  123 内部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费用和收入的划转,以及应收、暂付、代付等款项。
  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有关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上缴、下拨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
  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各部门、办事处等)的周转金,在“其他应收款”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与各分支机构的各种“内部应收款”与“内部应付款”相互抵销。如因存在未达帐项而不能抵销的,应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3.发生应收、暂付、代付分支机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应收、暂付、代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124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款项、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应收赔偿款、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和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31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费、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事务所的各种待摊费用摊销不得超过一年,需要超期摊销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3.事务所一次领用物料用品数量较大,金额较多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购建或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将固定资产购置或确定的原价一次列作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付的保险费,固定资产租金,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应于付款或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应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41 拨付所属资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拨给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
  2.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分支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的金额相互抵销。
  3.事务所拨付分支机构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给分支机构的资金时,作相反分录。
  4.本科目按各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142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公司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利息收入部分)。
  收到其他债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其他收入--证券收益”科目(利息收入部分)。
  将购入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其他收入--证券收益”科目(所得收入大于本金的部分)。收到的价款小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记“其他支出--证券损失”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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