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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223 职工退休养老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金。
  2.提取职工退休养老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人单列帐户记录。职工退休调离事务所或被辞退,如属于到另一家审计事务所工作的,调出的事务所将其已计提的退休养老金转到调入的事务所,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属于到非审计事务所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将其已提取的退休养老金全部转作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职工退休按规定领取退休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24 职工待业保险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对在编人员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2.事务所应按规定使用职工待业保险金。(1)参加了职工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不再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于支付社会统筹保险金时,直接进入“业务支出”。(2)未参加待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事务所,经主管审计机关批准定期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3)当职工被辞退时,按其在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支付待业救济,支付待业救济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工作不足一年的,不支付待业救济;工作一年至十年,以其工作年数作为支付待业救济的月数;工作十年以上的,支付待业救济期限为一年。每月支付的待业救济金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含奖金和执业津贴等)60%至90%之间,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机关核定。(4)职工在支付待业救济期间重新就业,自重新就业的当月起停止支付待业救济。
  3.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待业救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后的余额转为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人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25 风险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经主管机关批准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的风险准备金。
  2.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仍在本科目核算,用以后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在建项目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应分别以下情况:
  (1)如用本年收支结余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2)如经有关机关批准,用上缴国家的各种款项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3)如直接用拨入资金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4)如经批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归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和币种设置明细科目。
  301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各项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审计查证收入:指事务所承办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事项取得的收入。
  (2)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入:指事务所承办基建、技改、大修理等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所取得的收入。
  (3)资产评估收入:指事务所承办资产评估所取得的收入。
  (4)验资收入:指事务所承办对企事业注册资金审计验证和年检所取得的收入。
  (5)经济案件鉴定收入:指事务所承办经济案件鉴定所取得的收入。
  (6)咨询服务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提供会计咨询、审计咨询、代办纳税申报、经济管理咨询以及建帐建制等技术服务收入。
  (7)培训收入:指事务所培训审计、财会及其他经济管理人员所取得的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清欠三角债,所属上缴管理费以及不属于以上项目的业务收入。
  2.各项业务收入,在业务完成前已收到款项的,以收款日作为业务收入的实现日;在业务完成时尚未收到款项的,以业务完成日作为收入实现日。
  3.本月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02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
  (1)利息收入:指事务所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入。
  (2)证券收益:指事务所转让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不包括国库券)时获得的款项(包括利息)扣除本金后的余额。
  (3)其他收益:指不能列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和以上项目的其他各项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收支结余”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11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各项支出。包括:
  (1)工资:指在编人员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保留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仍在事务所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
  (2)津贴:指在编人员的各项补贴和津贴。包括: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保健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四种副食价格补贴和1979年国家规定超过一般标准5元部分)、小单位伙食补贴、夜餐费,以及按照规定应发给在编人员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专业津贴、补贴。
  (3)劳务支出:指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
  (4)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在编人员的福利费;因工负伤治疗和按规定疗养期的补助费、在编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工资(包括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编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探亲旅费、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丧葬费、抚恤金。
  (5)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在业务支出中列支的工会经费。
  (6)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公用取暖等费用。
  (7)差旅费: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一切费用。
  (8)租赁及修理费: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改良费等。
  (9)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列入业务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物料用品费:指因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1)业务接待费:指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招待费用(包括外宾招待费)
  (12)会议费:指对外召开各种会议支付的场租费及其他各项支出。
  (13)职工培训费:指为培训职工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14)服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
  (15)会费:指按规定交给全国协会和各地方协会的会费。
  (16)税金:指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7)劳动保护费:指用于防暑降温和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等。
  (18)职工退休养老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
  (19)职工待业保险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20)职工住房基金: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住房基金。
  (21)风险准备金:指按规定计提的,准备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2)聘用人员离退休工资及福利费:指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长期(聘期在三个月以上)聘用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及福利费。
  (23)其他业务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可以记入业务支出的其他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缴税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风险准备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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