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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3.本科目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312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
  (1)利息支出:指各种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2)证券损失:指事务所转让或收回有价证券获得的款项小于本金的差额。
  (3)坏帐及非常损失:指实际发生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物料用品等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损失,即帐面价值加清理费用,扣除保险赔偿款和收回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4)资产盘亏:核算固定资产和物料用品及其他资产的盘亏净损失。
  (5)其他:指除业务支出、附营业务支出和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支付的银行手续费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即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21 附营业务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包括销售书刊及其他商品收支。
  2.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实现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和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
  4.月终结帐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净损益。应在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
  5.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会计报表随同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上报主管审计机关,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在汇总上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在会计报表说明中简要说明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
  401 投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投入资金。  
  2.事务所投入资金包括:
  (1)事务所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无偿拨给事务所的资金;
  (2)经过批准从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转来的资金;
  (3)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
  (4)结转用收支结余和应当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归还长期借款的资金;
  (5)通过其他渠道无偿进入事务所的资金。
  3.收到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拨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入固定资产时,应按其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已提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净值贷记本科目。
  411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为事务所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专用科目,核算事务所拨给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
  2.分支机构收到上级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交回上级拨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分支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相互抵销。
  421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包括: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资金;计入业务支出的长期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由原来单位发放的工资及福利费;应结转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从结余分配中转来的减免税费款和国家资产清理净收益。
  3.从税后结余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提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时,借记“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来减免税费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用于支付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经批准,直接将事业发展基金转作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422 职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
  2.提取职工住房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自建职工住房时,先按“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规定核算,在住房验收交付使用时,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的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基金”科目。事务所直接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
  441 收支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实现的收支结余。
  2.月份终了时,应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和“附营业务”科目的月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以结出本月实现收支结余总额,分别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亏损用红字)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季度或年度终了,应将收支结余总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反之,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2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收支结余的分配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以前年度未分配结余:核算上年结转的历年未分配结余额。上年决算报表在申报所得税后经税务机关审查,需要对上年度收支结余进行调整的数额,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上年结转的历年未弥补亏损用红字反映。
  (2)本年可分配结余:核算从“收支结余”科目转来的本年实现的收支结余总额。
  (3)所属上交结余:事务所专用,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应上交事务所的收支结余。
  (4)应交上级结余:分支机构专用,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事务所的收支结余。
  (5)应缴所得税:核算事务所从收支结余中应缴纳的所得税。
  (6)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7)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预算调节基金。
  (8)提存免缴所得税: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缴所得税。
  (9)归还长期借款结余:核算经批准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收支结余。
  (10)事业发展基金:核算按规定留给事务所用于发展事业的基金。
  (11)职工福利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留给事务所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
  (12)职工奖励基金:核算按规定应留给事务所用于职工奖励的基金。
  3.事务所结转实现的收支结余时,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
  事务所收到或计算所属上交收支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内部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所属上交结余”明细科目。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应交事务所收支结余时,借记本科目“上交上级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提应缴的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所得税”明细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
  计提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明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用本年度收支结余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结余”明细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按规定提留三项基金时,借记本科目“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年终决算时经过以上分配后的本科目余额即本年未分配结余,下一年度建立新帐时,应转入本科目的“以前年度未分配结余”明细科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说明
  (一)本章内容适用于事务所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各主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二)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估计数字或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三)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主管审计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各项基金变化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有情况、有分析,如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在月报或季报中附送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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