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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可试办为农村专业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可试办农村专业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批复
 (1983年3月4日 (83)司发公字第70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省什邡县法律顾问处2月19日来函请示律师可否为农村专业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批复如下:
  在国家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内部及其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相互之间经常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遵照宪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目前可以允许律师试办为农村专业户担任法律顾问。试办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如确实可行,日后需依法定程序对《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作必要的补充,在此之前不宜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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