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184号 2001年6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目前,全国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已经结束。全国15个省(区、市)的6337个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共接收资产535.1亿元,其中贷款262.2亿元、现金资产214.3亿元、固定资产12.1亿元;接收负债520.6亿元,其中个人存款434.3亿元,分别占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的22.2%、资产的29.2%、贷款的20%、负债的28.8%和个人存款29.4%。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为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但是,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的状况不容乐观,潜在风险逐渐显现。截至2000年末,接收贷款中不良贷款比例由接收时的41.5%上升到66.7%,其中呆滞和呆账贷款率为31.2%和4.4%,分别比接收时上升15.3和4.4个百分点;接收贷款的清收率偏低,只有28.5%,比清盘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清收率低16.1个百分点;接收的固定资产盘活变现较难;接收的贷款中还有26.7亿元尚未更换成农村信用社的借据;一些地方政府的承诺没有完全到位,承诺注入的货币资金、财产过户等未落实。以上情况,各级行要切实关注,并抓紧工作,以防范和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力量对接收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有接收任务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要认真对照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的要求,以2001年6月底数据为基数,组织力量对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及其变化情况逐社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的重点:一是接收资产的账表处理及换据情况;二是资产状况的认定及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三是贷款清收及固定资产产权过户、变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地方政府承诺的兑现及落实情况。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对辖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潜在风险形成的原因,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方案,报送人民银行县(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