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
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2001年6月21日)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
6条
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