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农民返还部分农产品加工销售利润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利润返还办法和措施等资料。
(5)研发、引进、推广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储藏等高新技术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的证明。
(6)生产加工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绿色食品证书。
(7)出口型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出口的凭证。
(8)农民参股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农民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兴办的龙头企业。
(9)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二)中央财政支持龙头企业的以下重点环节
1.研究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2.引进、提高农产品加工、储藏技术及设备。
3.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
4.提供市场信息、市场设施、检验检测、产品宣传等服务。
(三)中央财政支持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1.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由省级财政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转报。
2.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超过6个。
3.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按要求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4.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报中央财政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
5.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中央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和补助办法
1.中央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2.中央财政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项目。
3.中央财政对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在100万元左右。
4.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良种、技术推广补助。
5.中央财政对同意立项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予以公告。
七、各级财政要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监督
1.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批复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