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
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6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根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是指用于煤矿安全监察的车辆、仪器、仪表、办公器材等设备。
专用设备属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办法;
(二)审定专用设备采购目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
(三)组织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及调拨与调剂;
(四)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市、区)内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及年度更新计划;
(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批;
(三)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组织部分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对专用设备进行调剂;
(四)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办事处专用设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