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专用设备年度统计。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管好、用好本单位专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
(二)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的日常维修、校验,保证专用设备的完好;
(三)提出专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报废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年度统计。
第五条 专用设备由收货单位负责人按采购合同有关条款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机、随机配件的品种、型号、数量应与合同书及装箱单一致;
(二)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单据等相关文件;
(三)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四)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
(五)符合采购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专用设备必须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
第七条 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编号,指定人员管理,妥善存放,并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校和更换易损、易耗件,确保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 计量检测仪器(表)应按规定送经授权和符合资质条件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设备、仪器、仪表等更换主要零配件或维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安全监察专用车辆应由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设备的报废、补充或更新:
(一)专用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50%以上的;
(三)失爆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四)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五)监察工作需要必须补充添置的。
第十一条 专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修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专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必须建立专用设备档案,并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专用设备档案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