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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四、在分所工作的人员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件申请注册时,应经事务所审核同意盖章,由分所向其所在地省级注协申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批准后,在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分所注册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应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字样,并加盖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
  五、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含分所)转到其他事务所(含分所),或在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并执业时,应按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转所审批表中“调入所(或调出所)意见”一栏,应由事务所出具意见,或由分所出具意见并附事务所的核准意见;“调入(或调出)省级注协意见”一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省级注协出具意见。
  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应在转入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后,将有关情况抄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
  六、分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负责。分所报送的有关年检材料,应经事务所审核同意盖章。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公告并抄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
  各省级注协在年检公告中应注明,本省事务所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公告。
  七、省级注协对注册会计师的统计,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外省事务所设在本省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进行统计;不统计本省事务所在其他省所设分所的注册会计师。
  八、未经批准设立的分所(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经所在地省级注协核实后,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取缔;事务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对设立分所的批复。
  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出上述处理后,在15日内抄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
  九、分所设立后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的,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事务所三年内因违反规定被撤销三个以上(含三个)分所的,其所在地省级注协五年内不得为其出具跨省设立分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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