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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121号2001042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2001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关于严格监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精神,努力实现不良贷款比率逐步下降的目标,总行要求从2001年起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的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职责,建立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建立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的季度监测分析报告制度。
  二、约见会谈,分析原因。每季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要采取约见会谈的方式,逐一听取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季度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上升的内部原因应着重分析违反“三查”制度、决策失误、人为缩短贷款期限等;外部原因主要分析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政策调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兼并破产债务悬空、逃废债务、行政干预等;不良贷款下降的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三、抓好典型,重点解剖。对不良贷款比率上升3个百分点和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的二级分行,要作为重点监测对象进行典型分析。对不良贷款上升幅度较大或变化异常的机构可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具体监管要求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相应措施;对不良贷款实现大幅下降的机构,要分析下降的原因,认真总结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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