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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五)擅自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非政法机关和个人的;
  (六)滥用警灯、警报器的;
  (七)将公安专段民用号牌核发给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
  二、措施及方法
  (一)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警车进行一次摸底清查,并登记造册。对悬挂民用号牌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的车辆,要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对退役的警车,要清除警车标志,拆除警灯、警报器,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报废。需要调拨本部门下级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已经转卖的,要负责清除警车标志。
  (二)严格路检路查。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上路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警车使用规定,滥用警灯、警报器,无牌无证车辆和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或安装警灯、警报器。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公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驾驶警车的,要收回警车号牌,追究警车所属单位领导责任。对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或者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清理警用车辆号牌,加强警用车辆检验工作。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和《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对已核发的警用车辆号牌进行一次清理。凡扩大范围发放的,要坚决收回,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要加强警用车辆的年检制度,凡车辆年检不合格的,不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7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暂扣车辆号牌,强制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针,结合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联合法院、检察院和安全、司法等有关部门,认真动员部署,结合7月至8月开展的整治假牌假证的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清理整顿有条不紊地开展。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监督员和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单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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