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检验人员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考核和检验工作。部质检中心和各检验站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由部科教司组织考核发放《检验员证》。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级的依据;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部质检中心主任、副主任和检验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命和变动,应征得部科教司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证明的,要责令其改正,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技术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产品停止在路内使用;已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的,撤销其有关证书和标志。
1.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2.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拨专项经费,检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的不合格复查,由企业承担检验费用。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质量检验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由受检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