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进行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及海洋环境评价活动;
(六) 收集、存贮、加工、交流海洋数据资料;
(七) 出具检定、校准、检测、试验数据和凭证;
(八)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工程建设、海洋资源开发;
(九) 研制、开发、生产计量器具、工业产品和商品;
(十)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洋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发布海洋计量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七条 国家海洋计量站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海洋特殊量值的计量管理、检定、仲裁及监督工作的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海洋计量技术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制、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统一全国海洋特殊量值的计量标准器具,建立、维护并完善海洋特殊量值传递系统。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
(二)负责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的管理,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承担海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负责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考核。承担海洋计量检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组织或参加海洋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负责企事业单位的海洋计量技术法规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承担海洋计量监督工作,调解海洋计量纠纷;
(六)承担国家海洋局及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计量站青岛、上海和广州分站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海洋特殊量值的计量管理、检定、仲裁及监督工作的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
(一)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统一本海区海洋特殊量值的计量标准器具;
(二)负责本海区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的管理,执行本海区范围内的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承担本海区海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承办本海区的计量监督管理,注册核发本海区《海洋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注册证》。承担本海区范围内海洋计量技术仲裁和海洋计量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负责本海区海洋技术机构计量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