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计年终决算专项审计。审计重点是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情况,有无漏收、虚支、乱挂暂付等问题,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审计发挥内审对会计财务的鉴证作用。此项审计方案由总行内审司另行拟定,审计报告应于2001年5月底前上报。
上述专项审计可按照“监督同级”的原则,由各级行组织内审部门对本级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计,必要时可采取交叉审计,或由上级内审部门进行抽查。对县(市)支行的审计工作由各中心支行统一组织实施。
(三)离任审计
按照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认真开展对各级行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各级行内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行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座谈会纪要》(银办发[2000]90号)的有关要求,与各级行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离任审计任务。
(四)后续审计
各级行内审部门,要对2000年进行过全面审计的单位开展一定数量的后续审计,并对2000年开展的货币发行管理专项审计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审计重点是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情况。各分行对货币发行管理专项审计的后续审计报告,应于2001年9月底前上报。
今后,各级行内审部门要加大后续审计工作力度,对每一个审计项目,都应在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下发后一个月内,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上报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内审部门一般应在6个月以后进行一次后续审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专题上报行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后续监督,直至其执行和落实,以充分发挥内审持续监督作用。
(五)认真完成领导批办的事项
对于上级行和本行领导转办和批办的检查事项,各级行内审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安排得力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及时上报检查报告。各级行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对上报的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六)继续做好人民银行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脱钩扫尾工作
对过去已办理脱钩手续,但债权债务清理不落实,或虽已脱钩但资产未做清理评估而转让的实体,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处置及时入账,要追究资产流失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对经济实体的资产保全和处置工作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健全和完善内审工作制度,认真开展审计调查分析,进一步提高内审工作水平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内审工作制度和办法。总行内审司将组织制定《人民银行财务监督检查规程》、《全面审计操作要点》、《离任审计操作要点》、《信息技术监督试行办法》、《信息技术审计准则》、《信息技术审计评价标准》和《金融监管工作评价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法,在此基础上汇集《人民银行内审工作手册》,以进一步规范内审工作,提高内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