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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
(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教基函[2001]3号 2001年1月20日)


  1996年,原国家教委组织编制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十二个学科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新课程方案”),并于1997年秋季在江西、山西和天津市试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9年,我部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试验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新课程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00年印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试验修订稿)》和语文等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在原两省一市的基础上,江苏、山东、河南、黑龙江、辽宁、安徽、青海等省也于2000年秋季开始使用这套课程方案,同时,全国统一使用了普通高中语文、思想政治两个学科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2001年全国统一使用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我部决定从200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全国使用《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需要将教材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且工作量较大的省、自治区可延迟到2003年。届时,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将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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