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
控制标准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8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的请示》(甬环法[200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海洋处置是指将污流水由陆上处理设施经放流管和污水扩散器从水下排入海洋的处理方式,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包括陆上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放流系统,属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单个工业企业的污水海洋处置,其污染物的排放、初始稀释度及其他一般要求要符合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做充分的科学论证,不得影响混合区邻近功能区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