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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药品招标
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1]23号 2001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我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我局统一印制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目前,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我局已向部分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了《证书》。现就各地发放《证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统一向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证书》。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通过资格认定的单位发放《证书》。
  二、每份《证书》右下角均编有统一的号码,各省(区、市)之间禁止相互调剂使用。
  三、每份《证书》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一行文字的前边,设有一菱形防伪标志;在“发证机关:×年×月×日”的下方,设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的防伪标志。
  四、《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填写,其中,“《证书》编号”由“×药品000矿构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000”为由4位数组成的编号,按照发放顺序由0001、0002、0003排序。
  “发证机关”为发放《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证书》和《副本》交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持有,《备案》由发证机关在发放《证书》后的15天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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