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3、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4、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5、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七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1、监督站站长必须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站站长由高级工程师担任。
2、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施工的技术人员担任。
3、监督员必须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根据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