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救灾扶贫
互助储金会专项借款有关问题的函
(银办函[2001]90号 2001年2月26日)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办秘书局随办0050号转来你部《关于为清理整顿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再贷款的请示》(民发[2001]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并要求我行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见附件)的规定,清理整顿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存在的兑付资金缺口不属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的范围。
二、目前地方财政各项债务负担已经很重,偿债压力大。特别是《请示》中提出借款的省份,地方财政相当困难,且已申请了较多数额的专项借款,如再增加借款,地方财政将不堪重负。
三、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专项借款要从严审核、从紧控制及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偿还主要应立足自身、多方筹资的指示精神,我行与财政部认为:清理整顿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兑付资金缺口,应由地方政府自主解决,不宜采取专项借款的办法解决。
附件: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