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办理动物性饲料
产品进口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牧发[2001]2号 2001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登记。到目前尚未办理登记并正在向中国出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于2001年2月15日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将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2个月。进口企业凭《临时登记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