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
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物综字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生产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资局,物资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物资部、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发布)
为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活力,加速物资流通产业发展,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物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落实企业经营决策权
1、物资企业有权以市场为导向,自主选择商品经营范围,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国家对销售单位有限制规定的商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可经营。
2、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企业必须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计划外物资可不受地区、系统的限制,自由采购销售。
3、物资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生产企业签订国家订货合同。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物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