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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4、承担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保证工业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物资供应,不能保证的,承担违约责任。
  5、接受国家委托承担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因规格品种不对路等原因不符合需要的,物资企业有权进行调剂串换,满足用户需要。调剂串换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当期经营损益处理。计划内物资定价高于市场价的,在保证用户所需物资品种规格的前提下,物资企业有权不对指定的生产企业订货。
  6、企业有权跨地区设置自己的购销网络,有权同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开展购销业务。
  第二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1、各类大中型物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赋予部分大中型物资企业进出口权的规定,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批准赋予进出口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及出入境业务人员审批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没有进出口权的物资企业以委托代理、参股、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按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
  2、经有关部门批准,物资企业有权按照外向型经济的需要调整经营策略,引进外资和技术,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在境外兴办中资、合资企业和设立各类经营机构。
  3、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物资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开展边贸、地贸及各种方式的对外贸易。经批准可以实物、现汇等投资形式在境外建立独资、合资企业、保税仓库、商店等。
  第三条 落实企业定价权
  1、企业经营的生产资料价格,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其它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自主定价,销售利润率不受限制。
  2、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应按照“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获得合理利润。原规定收费标准低于实际平均费率的,企业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适当调整。对一物多价的物资,可实行均价销售。
  3、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削价准备金制度。经计划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将超储积压的计划内物资转市场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并入正常经营损益。
  4、物资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经营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价格方面原因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企业有权向物价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放开价格的建议,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以其它方式补偿;采用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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