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落实企业人事劳动用工权
1、企业根据经营业务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从农村招收职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依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特殊规定必须接收的人员外,企业对不需要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2、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可在合理组合、择优上岗的基础上,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实行合同制中,对业务骨干可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对下岗人员,要本着“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发展其它产业等措施,妥善安排,一时安置不了的,实行内部待业、退出岗位休养或转岗培训,也可自谋职业。企业内的待业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重新上岗。
3、企业有权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考核制。被解聘或落聘的管理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从优秀工人是选拨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除执行国家有关评定职称的统一规定外,有权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考核评定和聘用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跨地区乃至从境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购销业务人员。
5、对有重要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管理人员、购销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可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特殊安排。经本人同意可适当延长聘任期。
6、企业可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自主设置机构和确定编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第五条 落实企业分配权
1、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实行万元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联利、联销双挂钩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以及计件工资制、提成制、效益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3、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条件以及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确定不同的劳动报酬。对于那些“招不进、留不住”的“苦、脏、累”岗位,可以实行岗位补贴或协议工资,易岗易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