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有权拉开分配档次,建立重奖重罚制度。对完成经济指标、组织开发短线资源、处理积压滞销产品、开发新技术、提高管理效益等有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可实行重奖。对完不成经济指标以至给企业造成经济亏损的有关人员,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5、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使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行平均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增长幅度。
第六条 增强企业实力
1、企业为增强自身实力,依照有关法律和政府规章,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自主决策投资,兴办工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银行审批,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网点建设贷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实行股份制筹集资金,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的不足。
2、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联合对象,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除物资系统内部联合外,应积极发展与生产、金融、科技、外贸企业的联合。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建和发展物资流通企业集团。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享受国家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企业可充分运用各地政府为加速流通发展给予的各项政策,增强企业实力。经财政部门批准,国家政策性调价库存增殖部分可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4、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5、企业可充分发挥优势,加速兴办工业和发展其它第三产业,如房地产业、旅游业、信息业、咨询业、生活服务业、运输业等。将现在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
6、企业要注意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增殖,建立资产增殖和资金增补制度。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应将资产增殖和资金增补指标列入承包指标,其他企业也应列入年度经营指标,确保企业财产的增殖。
7、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抵制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
第七条 增强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