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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全体职工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责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时,应当以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税后留利等抵补。
  2、企业盈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与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挂钩。对盈利情况良好的企业,除按规定对经理(厂长)和职工给予奖励外,连续三年资产保值增殖,完成上缴税利,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经理给予特殊贡献奖。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扭亏为盈的,要相应扣发工资;经理(厂长)应降职降薪或就地免职,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易地原职级安排工作;职工应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
  3、企业应建立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对于企业不提、少提各项应提基金,少计成本、虚增库存和长期挂帐等,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企业应以留用资金等予以弥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在《条例》颁布前,企业历年积累的政策性亏损和损失,经财政和银行部门核实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转换物资部门职能
  1、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各级物资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管理职能,改变管理方式。重点是:搞好物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企业行为;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在国家统筹规划下,物资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培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体系,打破地区、部门封锁和分割,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市场;国家物资部门负责拟订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规,制订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有关规章,促进市场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公正管理,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创造条件。
  3、各级物资部门要确保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属于应该放给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必须全部放给企业,不得截留、不得干预、不得限制。要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支持,落实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
  4、各级物资部门对转换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经营机构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针对不同情况要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要改革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力戒一哄而起或“一刀切”等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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