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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失效]

  (一)国营矿山的矿田范围内;
  (二)铁路、河滩、堤坝、公路、桥梁附近;
  (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建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管道的附近地点;
  (四)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 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七条 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水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米。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一点八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三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六米。
  (二)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五十度;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七十五度。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 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进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 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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