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财政部)
1.问: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增值税产品应如何征税?
签: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增值税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2.问:随同甲类产品销售而又单独计价的外购包装物金额能否扣除?
答:随同甲类产品销售而又单独计价的外购包装物,由于已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收了增值税,为了平衡甲类产品之间的税负,对这部分外购包装物的金额,可视同计入产品售价的包装物给予扣除。
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1>48号和75号文件、国家经委与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发的经企(1981)181号文件以及
《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新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性;
(2)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
(3)符合
《实施细则》第
十条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产品,以及不符合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产品,不能按照对新产品的规定给以减税、免税照顾。
4.问:《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中明确,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度表和轻便摩托一律不得减征,免征增值税。但对属于新产品的上述产品是否可按新产品的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答: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衣表和轻便摩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需要减税、免税的应报经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