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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机构膨胀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机构膨胀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布)


  通过前一段机构改革,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在精简党政机构,减少领导班子人数,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单纯从安排干部、提高待遇出发,不适当地增设新的机构,或者将一些机构升格,并随意增加副职配备人数,有的地方的机构设置已经突破原上报方案,甚至超过了机构改革前的数目。这种做法,违背了精简的机构、减少人员的精神,如不及时纠正,必将妨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已经取得的成绩。为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干部“四化”的方针,维护国家的编制纪律,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的胜利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增设机构;确实需要增设的,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二、不准借机构改革之机,随意将机构升格,也不得因上级机关下放领导干部到下属单位任职,就以干部个人的级别待遇为依据,使机构升格。个别机构确需升格的,必须事先报请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确需升格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升格的,应即纠正。
  三、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人数,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规定进行配备,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加。超过规定的人数,要坚决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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