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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分项目的确定
  经办行在上级行制定的贷款行业规划范围内,对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将初选项目报上级行。
  对上级行同意的初选项目,经办行应督促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农行应参与有关调查,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论证工作;对加工业项目和技术复杂的种、养业项目,还应督促项目单位委托有权设计部门编制扩初设计。
  经办行根据总行印发的《农村信贷项目评估手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基础上,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视技术需要可组织行内、外有关专家参加评估,达到规定效益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贷款分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
  经办行在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后,要办理项目的报批。各级行在报批项目时,应附有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技术、工艺、工程较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可合并)、项目评估报告及其有关的证明文件。对技术、工艺、工程较复杂的大、中型项目,审批行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行内、外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论证。
  贷款(含外资和国内配套贷款)总额相当于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总行审查后,由总行报国际金融组织审批;贷款总额在800万元人民币至相当于300万美元的项目,经省级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
  分行每半年应向总行上报一次分行以下各级行新批准的分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日期、项目地点、贷款额)。
  分项目在实施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技术方案或资金投入等重要内容需要修改变动,应重新编写评估报告,并报原审批行审批,如贷款额度超过原审批行的审批权限,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支付
  项目单位开户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要实行担保或抵押,甚至经公证机关公证。
  开户行依据借款合同的条款和项目评估报告确定的开支内容,并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逐笔监督支付贷款。
  项目实施中,应先使用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按比例同步使用时,自有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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