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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二○○六年一月十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家允许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但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 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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