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列报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