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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管理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管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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