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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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