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阅业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审阅范围,其中应提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工作;
(四)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审阅业务所要求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五)预期提交的报告样本;
(六)说明不能依赖财务报表审阅揭示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没有实施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或第三方对审计的要求。
第四章 审 阅 计 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阅工作,以有效执行审阅业务。
第十二条 在计划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内容,包括考虑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第五章 审阅程序和审阅证据
第十三条 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前期间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所了解的情况;
(二)对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会计信息系统;
(四)管理层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 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审阅程序通常包括:
(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二)询问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询问被审阅单位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
(四)询问财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五)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六)询问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其他类似机构决定采取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措施;
(七)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