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六章 人 力 资 源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下列人事问题: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素质;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职业发展;
(六)晋升;
(七)薪酬;
(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招聘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三)工作经验;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中强调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一)使人员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期望;
(二)向人员提供业绩、工作进步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三)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三)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