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 业 务 执 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一)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
第四十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节 咨 询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