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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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