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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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