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树立典型,推广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二、 工作重点
(一)各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总结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条件,研究并编制本市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
(1)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6号文要求的情况;
(2)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落实今明两年住房建设总量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套型控制要求等住宅建设目标,以及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况;
(3)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空间布局等规划建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落实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明确开、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以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的情况。
2.督促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落实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量,内容包括:
(1)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
(2)规划审批过程中,落实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控制性要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