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可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成中央保健专项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应用。
第四十条 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每五年举行一次保健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央保健专项资金由国家财政部拨款。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经费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2周内报送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立项资格。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资助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经费按时全部到位,应在收到款项后1月内划拨给项目负责人,严禁截留、挪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等业务的支出,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及标准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2、 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采集标本、样品的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支付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原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中央保健基金项目资金不支持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4、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以及外聘顾问、专家的费用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其中项目组成员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5、专业培训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必须进行的3个月内进修培训及为落实项目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
6、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7、学术交流费:是指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内、国外相关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费用;
8、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费用。工作用餐不得超过科研公务费的5%;
9、科研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的合作承担单位)应按项目(或课题)实际收到经费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为提供必要研究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补贴,及相关管理活动和直接管理人员劳务支出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