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运营方案(试验主体的设立形式,包括有无运营公司、运营公司股份构成、开办主体与运营公司的权利责任关系、与公交、地铁公司合作方式等);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人员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九)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每个开展试验的机构原则上只能开办1套面向公交车等人群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频道,不得播出付费节目频道。
(二)开办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播出机构需要组建专门公司负责移动数字电视业务运营的,负责运营的公司只能从事移动数字电视的广告经营、业务宣传和技术服务等,移动数字电视节目的编播和审查工作,必须由开办机构直接负责。
开办机构在运营公司中的股份应不低于51%,外资不得参股。
(三)移动数字电视频率资源的使用应与地面数字电视整体发展需要相协调。
为充分利用频率资源,满足地面数字电视未来发展的整体需要,开办一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只能占用所指配电视频道(8MHz带宽)中的一个复用码流。总局在批复中将明确每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使用的复用参数。开办机构应根据批准使用的集成发射平台的复用参数播出节目,不得擅自改变。
(四)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应由符合《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45号令)规定的有关传输机构建立,所建设的平台应对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开放。鼓励省、市节目播出机构在同一城市内使用一个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传输节目。
(五)移动数字电视试验采用的技术体制要注意与国家标准相衔接,在国家标准确定后要无条件改为国家标准,有关试验单位要做出明确承诺。
五、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但未报总局批准的,应当于2006年4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总局补办审批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总局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开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擅自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依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予以处罚,总局不受理其补办手续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