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做好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做好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05]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司决定对具有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的企业(见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再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加强对本地区具有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和已经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及时报告我司。对于不再符合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要求的企业,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
  二、扩充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本地区养殖规模大、设施健全、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的优秀企业情况,对于初审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可推荐作为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我们将根据中央储备肉的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组织对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复审。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资格审定工作必须遵循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出审查判断,保证审定质量。各地省级商务部门对初审工作负责,如初审结果与实际不符,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资格管理监督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严禁在资格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请客送礼等违规行为。同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群众监督举报电话。我司的监督举报电话:010-85226378;电子邮箱:tiaok_scyx@mofcom.gov.cn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承储单位2006年第一轮中央储备肉计划执行情况,将建议取消资格、推荐为具有资格的企业名单(不超过2家)及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于2006年4月12日17:00前以正式文件报我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