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8月24日发布)
第一条 总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贷款对象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
1.个人经营的工商户;
2.家庭经营的工商户;
3.合伙经营的工商户;
(二)私营企业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
二、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建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并接受银行监督;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建有基本帐册。
第四条 贷款原则
一、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
二、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偿本息;
三、有适销适用的商品、原材料做物资保证;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
五、坚持贷户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一、贷款用途,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二、贷款期限
(一)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牧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二)购置必要的经营器具、小型设备、小型运输工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