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举办的摊位建设,在保证有偿还贷款来源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者超过18个月;
(四)对私营企业一般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对其购置生产经营所急需的少量设备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或是先支后提性的资金需要,如能保证在12个月内偿还贷款的,银行可适当给予支持。
三、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对象与用途,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控制在自有流动资金的30-50%以下,在这一比例之内,若贷款额度过大,由各分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贷款额度最高限额。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信用担保贷款:借款人办理贷款时,需要有保证人向银行保证借款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清偿债务责任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必须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资财。担保方式可分为全额担保、分额担保、差额担保、定额担保。
农业银行不办理异地信用担保贷款。
二、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由本人向银行提供一定抵押物,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银行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品的价款抵偿贷款本息。
抵押物必须是易于保管存储、变卖的物品,包括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营业设备,可以转让的房产、专利及表示债权的各种有价证券、票据。
抵押物由银行直接保管的要办理过户手续,抵押物品由银行指定或同意的仓库代为保管或委托借款人代为保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足额保险,保险单交由银行保管。
办理保险的抵押物品,发生保险责任险后,借款人要及时通知银行和保险人,银行要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贷款本息;发生除外责任险或因其它原因保险人不负理赔责任时,由借款人用其它资金来源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农业银行不办理异地抵押担保贷款。
三、信用贷款:借款人具备信用好、自有资金比例高,经营管理好、购销范围固定、借款额度小,同时有相应在的物资保证条件的,可采用信用贷款。
四、各地可分别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式相结合的贷款方式。
凡风险大的贷款、额度大的贷款,原则上要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