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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技术改造贴息外汇贷款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技术改造贴息外汇贷款暂行规定
 (1984年9月8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发展和扩大轻纺、机电等产品出口,提高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决定在1984年、1985年两年由中国银行开办贴息外汇贷款。现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的总额、期限和利率
  1984、1985两年共发放4亿美元贴息外汇贷款(其中2亿美元是贷外汇还外汇,2亿美元是贷外汇还人民币)和4亿元配套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至5年,个别项目企业得利少而社会经济效益好但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家经委和中国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7年。贴息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均为4%。
  第二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贷款主要发放地区为中央决定进一步开放的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以及条件较好的北京、重庆、沈阳等大中城市。贷款主要用于生产出口和扶植出口的轻纺、机电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加竞争能力,提高出口创汇,以及支持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贷款的条件
  使用技术改造贴息外汇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要列入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改造计划或近期规划。
  二、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是先进的,属于国内急需,而且又是暂时不能解决的。
  三、项目的国内配套条件落实,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能及时发挥效益。
  四、项目投产后能生产优质适销的出口产品或有出口发展前途的产品。
  五、经济效益好,偿还贷款的外汇和人民币确有保证,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六、引进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能胜任引进技术的工作。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选好项目是办好这项贷款的关键,贴息外汇贷款项目要在国家行业规划指导下,结合国外市场需求情况,由使用贴息外汇贷款企业提出申请,其项目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会同地方中国银行审核后上报国家经委、中国银行总行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贴息外汇贷款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规划项目行业审定小组提出意见,由国家经委会同中国银行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贴息外汇贷款、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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